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2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300000.00元,部分利息自愿放弃,现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