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康品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5481号
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金阳大厦1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永明,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品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38号创客广场B3-46-001。
法定代表人:杨丛槊。
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品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李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