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277号
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学院路金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63373306J。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永明,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331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信用代码91110228MA01QW7D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