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519号
原告: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里东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学院路金阳大厦14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