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4566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学院路金阳大厦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6337330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6700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462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其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