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5814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学校路金阳大厦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6337330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67008U。 法定代表人:郎京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7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7313.25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不动产,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京C×××**的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7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