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330号
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金阳大厦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6337330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1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O1QW7D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特别授权。
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