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沂源县合力泡沫包装厂、**信与被告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沂源县合力泡沫包装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沂源县合力泡沫包装厂、**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