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3民初2274号之一
申请人: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QRH35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西村办公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370574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他财产3100000.00元,为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