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3民初2274号
原告: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西村办公楼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源志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