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东里西村办公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37057458。
法定代表人:张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沂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元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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