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2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亿坤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环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祥云环太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孟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祥云县金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环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志军,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祥云县,高中文化,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杨敏,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祥云县,住祥云县。
本院在执行祥云县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亿坤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祥云环太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金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志军、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亿坤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已抵偿给另外的债权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且上述财产抵偿之前均设定了质押;被执行人祥云环太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注册登记,但不存在实体公司。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亿坤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祥云环太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金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志军、杨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环志军名下的车辆无法查找到案。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案执行标的414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光
审判员 戴有功
审判员 彭许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