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2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夏琳。
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雷公坡div>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咨询合同报酬余款30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7月13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贵G×××**宾利雅致牌汽车、贵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但由于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暂不能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普定县的(黔)2017普定县不动产权第0000403号、(黔)2018普定县不动产权第00007173号两宗土地,但上述土地并非本院首轮查封,故未能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过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查实财产情况、是否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2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琳
审判员 张荃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