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1861号
申请执行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66号明星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11楼1101-1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71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及保险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