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879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刘勇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龙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夏琳。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需重新查询被告的送达地址,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