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440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被告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诉讼保全费115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