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715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博创智航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2号陕西中工电子市场南17排29号柜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3MA6UY3T2XQ。
经营者:高海博。
被告: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2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61998843M。
法定代表人:王玉鹏。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博创智航电子经营部与被告河北云腾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博创智航电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市碑林区博创智航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国伟
书 记 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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