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综合馆一楼B10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6日生,回族,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整装汇)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各自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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