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7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03月06日出生,回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综合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红星整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5日,上诉人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约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营销总监一职,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构成。上诉人进入公司工作之后,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还拖欠上诉人2021年4月份的工资,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向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依法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长二劳人仲裁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书,但该仲裁委仅支持了上诉人的部分仲裁请求,驳回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上诉人认为该裁决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后在起诉期限之内向一审法院进行起诉,一审法院也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吉0105民初3149号。同时被上诉人不认可仲裁委支持上诉人双倍工资的诉请向一审法院也进行起诉,案号为:(2021)吉0105民初2956号。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合并审理,并径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程序错误,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将2956号案件与3149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对双方的诉请一并作出裁决,但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合并审理,且因为被上诉人起诉的案件已经开庭就径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签发的第二张传票时还在电话中反复询问不应该合并审理吗。但是一审法院的回复为各自开庭,每个案件都要去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合并审理的程序要求,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请请求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的诉请请求完全不一致,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内容为不应向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内容为双倍工资差额的基础计算错误,且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在2021年9月15日开庭审理的2956号案件,该案件仅审理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并未涉及上诉人的诉请部分,按照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做法,上诉人在裁决书作出之后只能接受裁决书的内容,上诉人不满足起诉的条件,起诉权仅在被上诉人手中。故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重复起诉并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做法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恳请贵院依法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红星公司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星公司支付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895元;2.判令红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321元;3.判令支付拖欠的2021年4月工资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作为劳动者的**和作为用人单位的红星公司均对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二劳人仲裁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红星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本院立案号为(2021)吉0105民初2956号,因该案己经开庭审理,而本案并没有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一审法院向**释明,在红星公司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应该互为原、被告,应与本案合并审理,经但**仍然坚持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与一审法院受理的(2021)吉0105民初2956号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当事人一致,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对红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与红星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经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二劳人仲裁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后,双方均对裁决结果不服,且均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分别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红星公司作为原告、**作为被告的(2021)吉0105民初2956号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该案应将**对红星公司的诉请一并审理,故本案原审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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