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鑫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河北民鑫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鑫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50429354E

法定代表人:张武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明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013851U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同欣,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鑫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同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民鑫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同欣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16.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马同欣所有的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在2016年9月23日向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监管的监管账户的存款4050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立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