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132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全担保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