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梁宏,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338157X1。
法定代表人:王美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盛国,淄博临淄闻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6598M。
法定代表人:李守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传保
人民陪审员  刘文生
人民陪审员  曹雪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