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65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338157X1。
法定代表人:王美生,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6598M。
法定代表人:李守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65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338157X1。
法定代表人:王美生,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6598M。
法定代表人:李守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淄博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