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885号
原告:**之,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被告:张琳,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王娟,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原告**之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张琳、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之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桂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人民陪审员 孙守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