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之、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885号

原告:**之,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被告:张琳,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王娟,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原告**之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张琳、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之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桂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人民陪审员  孙守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