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4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李秉文,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曾忠华,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秉文、曾忠华、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AJINB64Z0121Q000005H)。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秉文、曾忠华、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在财产在价值92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