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淄博顺晶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30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荣辉,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丰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秉文,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丰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忠华,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淄博顺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寨里镇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BXLPA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黄惠玉,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寨里镇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2B47625526G。

法定代表人:袁伟,书记。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4158。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荣辉、李秉文、曾忠华与被申请人淄博顺晶置业有限公司、**、黄惠玉、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鲁0302财保2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顺晶置业有限公司、**、黄惠玉、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荣辉、李秉文、曾忠华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荣辉、李秉文、曾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顺晶置业有限公司、**、黄惠玉、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00元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路超

书记员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