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庙子镇***村2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孙***3组23号。 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127708元劳务费的还款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对案涉劳务费无支付义务,不应对***的劳务费承担付款责任。***已经与上诉人进行结算,上诉人与***无内部管理关系,上诉人对***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项,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二、***所主张的涉案劳务费不明确。***并未对案涉劳务费进行明确的举证,法院仅凭借《证明》即判决上诉人支付案涉劳务费,缺乏证据支持,判决证据不充分。三、案涉工程产生的相关劳务费诉讼纠纷较多,劳务费数额累计过高,远超工程正常施工产生的劳务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与劳务费比例严重失衡,存在被上诉人串通损害上诉人权益的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等费用共计:129000元;上述款项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支付至被上诉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州五里分理处账号:62284802903********)。 二:如被上诉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于2023年8月1日前足额支付至被上诉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州五里分理处账号:62284802903********)。 三、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如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履行,则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需另行向被上诉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同时,被上诉人***可按本案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其他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