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210号
申请人:桓台县浩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桓台县浩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桓台县浩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浩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88元,由申请人桓台县浩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琳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