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12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公安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24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