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12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公安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24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