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6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公安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243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店区正泽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西二路14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UQ5689U
经营者:***,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张店区正泽工程服务部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5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店区正泽工程服务部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