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22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张店区新材料交易中心B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2434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8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8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