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

528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528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经济开发区纬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5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正耀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袁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