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3146-1号
原告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以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苏州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三凯社(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吟东
书记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