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桃源居社区黄田综合楼607A。
法定代表人:谢正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号*楼***室。
原审被告:王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许翠娥,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成、许翠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8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地点应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而三河市不在上述范围内,故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和《挂靠公司承诺书》中约定的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应为无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申请诉讼解决,且该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系河北省三河市。另外,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挂靠公司承诺书》中第七条亦载明,因本承诺函引起的争议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