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松柏路****号第*栋**号铺。
法定代表人:谢正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君兰,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刘佳林,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曲宗萍,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君兰、刘佳林、曲宗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8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协议管辖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无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还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三河市,因此承诺书约定的管辖与争议无关联,应是无效的。**上诉另称双方合同签订地是深圳市,若按签约地来确定管辖亦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记载了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另上诉人深圳市冬日运输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亦约定发生争议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