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韩其铁、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303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铁,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被告: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其铁、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6.00元,申请费1288.00元,两项共计29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