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3036号
申请人:*中新,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申请人:韩其铁,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新与被申请人韩其铁、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其铁、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655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其铁、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6556.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