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836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汶上县。
申请人:谷金中,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街**。
法定代表人:姚丰友,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谷金中与被申请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谷金中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64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644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