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300号
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中心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991G。
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10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6164367183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