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62号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8058289R。
法定代表人:吴英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宴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390419Y。
法定代表人:王昭宽,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刘冰,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冰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冰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书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