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47号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8058289R。
法定代表人:吴英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宴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390419Y。
法定代表人:王昭宽,经理。
被执行人:刘延博,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大杨村1组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2********。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大杨村9号楼1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5********。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延博、**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延博、**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