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31号
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道鼎宏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