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338691312T。
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735144049。
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1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8000元;2、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之前向申请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9185元;3、本案的执行费767.7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其他无争议;5、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全部迟延支付履行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