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071号

原告: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娃,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沈航苍,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52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千翔

书 记 员  成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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