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住所地金台区新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682Q。法定代表人:刘淑静,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广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天娃,男性,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段蓓青,男性,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段蓓蓓,女性,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35144049。法定代表人:张天娃,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33867263XP。法定代表人:段蓓青,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与***、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70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虎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佰姓
书 记 员 石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