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住所地金台区新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682Q。法定代表人:刘淑静,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广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天娃,男性,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段蓓青,男性,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段蓓蓓,女性,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大道15号电信广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35144049。法定代表人:张天娃,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33867263XP。法定代表人:段蓓青,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81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705000元以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6月13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台区虢x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6月13日期满,该房产设有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段蓓青名下位于金台区虢x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6月13日期满,该房产设有抵押,该房产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段蓓蓓名下位于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x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6月13日期满,该房产设有抵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台区宝虢路x号院xxx幢x层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6月13日期满,该房产设有抵押);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段蓓青名下陕Cxxx**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于2024年6月15日期满,该车辆设有抵押);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