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38691312T。法定代表人:胡小妮,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5号电信广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35144049。法定代表人:张天娃,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3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71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4月8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