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住所地金台区新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682Q。法定代表人:刘淑静,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广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盛世广场12号楼3单元18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304042014。被执行人:张天娃,男性,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段蓓青,男性,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段蓓蓓,女性,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35144049。法定代表人:张天娃,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33867263XP。法定代表人:段蓓青,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81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天娃、段蓓青、段蓓蓓、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13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03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