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4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090K。
法定代表人:**苍,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京,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上诉人陕西广德形象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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