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68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承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1幢11908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富虹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9号咸宁广场1单元1404室。
法定代表人:胡新艳,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庄摆樊村庄河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承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富虹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富虹科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678428.2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泽霖
打印:相丽华校对:刘泽霖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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